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陈增宝、沙丽、卢忆纯
基本案情:
二原告运营某短视频平台,平台设有观众保护模式,在开启该观众保护功能后,直播间内仅显示用户名称的第一个字,点击用户名称或头像时,不可查看观众主页,其关注数和粉丝数均不予显示,亦无法进入该账号主页内容,但其在直播间的级别、发言内容、赠送礼物情况、直播间动作(有无点赞)可见。二被告通过淘宝、微信等途径售卖卡密及侵权软件链接,该软件能自动采集直播间用户数据,包括昵称、UID、性别、关注数、粉丝数等,突破平台保护功能。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二被告辩称,除UID外,其他数据公开可见,且主播可自主选择是否开启保护功能,故抓取公开数据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数据分为三个维度:一是绝对不公开数据:如用户UID。二是直播间场景不可见数据:如昵称、账号、联系方式、关注数、粉丝数等。三是直播间场景可见数据:如发言内容、送礼数、等级等。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二原告对这些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一方面,涉案数据的形成和维护与平台密不可分,二原告投入成本保护数据,设置观众保护功能避免同行获客和保护隐私。另一方面,涉案数据对平台优化内容推荐、提升用户体验、保障内容安全及促进平台生态发展至关重要,应予以保护。
二被告提供的侵权软件抓取观众个人数据未获用户授权,具有不正当性。该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降低用户对平台的信任,还会影响二原告基于数据的业务策略,削弱竞争优势。此外,该行为突破平台防护措施和观众保护功能,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损害二原告、用户及主播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二被告不服上诉,后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要旨:
个人数据是构建数字经济体系的基石,用户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是推动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的关键,平衡好个人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隐私保护的关系是获取数据资源、激发数据潜能的前提。
本案针对平台对于平台个人数据应否享有权益及其范围进行了界定,当平台个人数据通过直播等形式进行功能设置、场景区分时,个人数据的价值则更体现其在场景化领域的可分析性和商业利益性,其权益认定上应更充分考量数据处理者的利益保护空间,平台对个人数据享有竞争性权权益。本案亦对场景化下公开数据、个人数据再利用的边界和主张权利或权益的主体认定进行了探讨,细化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实践场景,为进一步激发个人数据价值释放、促进数据安全合规使用,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司法助力。
注: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抖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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