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作为法治实践的生动样本,承载着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4年,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完善审判机制、推动数字化赋能等举措,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为法官公正司法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学法用法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为学者深入科研提供了丰富素材,为律师专业办案送上了有力支持。
昨天,由云知队代理的上海新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赵某、詹某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有幸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知民初49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1.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资双方,可结合工资发放、文件签署、邮件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结合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已有职务、相关会议决议及其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报销费用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离职时间。
2.诉争专利的发明点在技术领域、发明目的、研发方向、创新点等方面与离职员工的原单位工作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符合原单位的技术需求,且已在原单位具体研发资料中有所体现的,表明诉争专利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项目具有高度关联性,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专利存在合法授权或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
3.专利权属纠纷中,若当事人之间未形成关于主张合理维权开支的明确约定,权利人无权主张相应的合理维权开支费用。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3日,上海新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达公司)受案外人委托,开发OHT用天车(以下简称天车项目),该公司相关人员多份邮件涉及天车项目,多个附件显示有相关技术内容,其研发部电脑中存有该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赵某曾系新创达公司总经理、经理、董事会成员、股东,詹某纱曾系新创达公司董事会成员、研发部副总经理、股东,新创达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向赵某发放工资,在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向詹某纱发放工资。期间,二人曾与新创达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截至2020年7月,二人一直在通过邮件处理新创达公司事务(包括财务报表、公司应收付统计、员工薪资、项目报价等)。2021年1月24日,新创达公司股东会免去赵某、詹某纱的公司经理、董事职务,二人于同日签署免职文件,随后入职某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天车的旋转机构”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均为赵某、詹某纱。直至本案发生时,发明专利仍在实质审查中,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22年6月14日获得授权。
新创达公司认为,赵某、詹某纱作为新创达公司曾经的股东、高管,有权限获得且亦实际掌握天车研发的技术资料,上述两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归属新创达公司。赵某、詹某纱违反约定将相关技术秘密披露给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二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新创达公司的技术秘密,并通过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披露新创达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归新创达公司所有,认定某有限公司、赵某、詹某纱侵害新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新创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8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工资发放情况、相关文件签署情况、邮件内容和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赵某、詹某纱曾与新创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詹某纱在暂停发放工资以及出境后,仍通过邮件参与管理公司事务,且在新创达公司报销相关费用,故不宜以停发工资或出境时间作为离职时间。综合考虑赵某、詹某纱的职务、股东、董事身份以及相关会议决议等,应以2021年1月24日(免职时间)作为二人离职时间。因此,涉案两专利申请时间(2022年1月6日)是在赵某、詹某纱从新创达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天车项目系新创达公司的重要项目,涉案两专利的发明目的与新创达公司天车项目中的技术需求一致,在技术领域、发明目的、研发方向、创新点上存在关联性,表明涉案两专利与赵某、詹某纱在新创达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高度关联。因此,涉案两专利系赵某、詹某纱从原告处离职后1年内申请的,且系与其在原告处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较强关联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两专利(申请)权应归新创达公司所有。
鉴于现有证据难以完整体现新创达公司所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亦难以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对新创达公司主张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要求赔偿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创达公司与三被告就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维权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对新创达公司要求三被告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遂于2023年12月15日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新创达公司所有,驳回新创达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新创达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裁定:准许新创达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来源:
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主导,郑金晶律师、赵刚律师作为出庭律师代理本案原告上海新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24-)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云知队 微信公众号 自2013年11月开办以来,目前已有超万名知识产权人关注。
云知队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