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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商标与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5-09-18

原告是一家世界五百强的中企,原告认为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为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复制其驰名商标,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还认为被告存在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具体为两种形式:其一、在相同服务使用相同的商标;其二、在类似服务使用相同的商标。


该案已于今日在杭州中院开庭,双方围绕原告主张驰名商标有无必要,是否能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被告是否存在字号突出使用,“保险”与“担保”是否构成类似服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万损失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法院将择日判决,敬请关注!


注:本案出庭律师  罗云 姚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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