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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昵图网”作为直接侵权人应诉著作权纠纷三案一审全部胜诉

时间:2016-07-12


编者按:

该案昵图网网络平台作为被告,与一般的电商平台作为被告不同。因为本案原告仅起昵图网,与起诉淘宝等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有本质不同,因为那些案件原告不仅起诉淘宝还起诉直接侵权人,将淘宝等电商平台作为被告其主要原因在于管辖,而不在于淘宝是否侵权,其目的是针对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仅起诉昵图网这一网络平台,昵图网作为直接侵权人,因此平台脱责就与将淘宝作为管辖连接点案的抗辩就大不相同。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网络平台作为直接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免责的考量因素等观点,非常有价值,给我们带来了新思考。



姚小娟  律师


云知队·姚小娟律师,作为被告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诉讼代理人,应诉原告深圳**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皆获胜诉。

 

20163月,原告以《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身份,状告昵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昵图网上传播包含熊大、熊二、光头强、熊出没Logo的涉案图片《熊出没》、《祛痘卡片》、《食品包装》,并提供付费下载。

 

姚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涉案图片作品登记时间晚于昵图网相关作品发布时间,故权利人不明;2、昵图网上所有作品系网友上传分享,昵图网并未实施侵权行为;3、昵图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无法知晓侵权行为,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删除被控图片,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4、昵图网不侵权,不应承担过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合理费用、诉讼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昵图网从涉案作品的交易中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其应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被控侵权的图片中含有与原告住这样权利的《熊大》等相近似的形象,其区别仅在于肢体动作不同,故构成实质性相似,及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


但是根据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其即取得权利的特征,以及持有相应底稿可以作为现有初步权利的证据可见,要求昵图公司严格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原创以及是否侵权显然也责之过苛,除非涉案侵权情形较为明显,而本案所涉美术作品形象在少年儿童中较为熟知,在普通大众中并不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也即涉案图片的侵权情形并非较为较为明显,且原告公司也未就涉案图片向昵图公司发起投诉,在本案起诉后,昵图公司也删除了涉案图片,因此,昵图公司不具有过错,不构成明知或应知上述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尚在上诉期内,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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