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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子重要专利文件撰写更重要

时间:2015-10-02

点子重要,专利文件撰写更重要

 

/天册律所 罗云律师  周琳律师

 

随着20154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一案的公开宣判,意味着“小i机器人”专利会因一系列实质性缺陷而被宣告无效,那么苹果公司的Siri语音系统在专利领域就不会侵犯“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

 

从该案二审判决的内容来看,认定“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涉及的理由均为专利文件的撰写问题,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案法官焦彦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文件是两个概念,虽然有好的技术方案,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写好,不论是否被授权,最终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不但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在申请专利时更要高度关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专利文件撰写的不好可能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专利不能获得授权,或者日后容易被宣告无效,而间接结果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而使专利文件成为废纸一张,不能有效地将被控侵权产品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是因为,凡是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都不能认为它是无用的。因此,从专利侵权诉讼的角度,专利文件的撰写就变得尤其重要。很多的专利文件,虽然在专利申请中成功获得授权并且能够保证稳定性,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却因加入了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太小而变得不堪一击。

 

笔者认为,检验一份专利文件的撰写是否足够严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否大小合适的唯一标准,并非是能否够成功获得授权,而应当是在保证专利稳定性的同时,又能专利侵权诉讼中充分涵盖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

 

此前,笔者在办案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件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而导致败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最高院裁定案例链接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要求保护“压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手柄槽内的十字卡柱上”这一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压簧则是套在一个圆柱上。原告认为,“圆柱”对于弹簧所起到的作用与“十字卡柱”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者至少是等同。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笔者明确指出,所谓“十字卡柱”,通过字面理解应当包含三个特征,即“十字”、“卡”、“柱”,“十字”是描述柱的形状,即为十字形,“卡”是描述柱的功能,即为“固定”。“十字卡柱”对于弹簧的作用在于固定弹簧,不仅能够防止其发生轴向位移,而且进一步还能防止其发生径向位移,“十字卡柱”的“卡”与“固定压簧”之“固定”是相匹配的。而圆柱则不同,虽然能够在轴向上防止弹簧位移,但是在径向上并没有对弹簧施加作用力,不能防止其发生径向位移。既然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固定”的装配要求,原告就不可以忽略这一技术特征所能够为专利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功能以及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的。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被告的观点,并且,由于本案的原告当事人十分执着,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近日,笔者收到了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最高院也毫无悬念的支持了上述观点,驳回了再审申请。

 

可见,在撰写专利文件,尤其是撰写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应当在保证“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明确限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

 

通常,发明创造的产生始于一张图纸或者是一个实物模型,发明人在纸上绘制了一个技术方案,或者做出了一个技术模型,然而如何将图纸或者模型转化成专利申请文件呢?并非是将图纸或者模型直接转换成文字这么简单,而应当是尽可能的去除掉对于技术方案来说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并且尽可能的将图纸或者模型中展现出来的必要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以上述涉案专利文件为例,如果涉案专利想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一个用来限制弹簧的柱,那么将权利要求概括限定为“压簧的另一端设置在手柄槽内的柱上”似乎会更加贴切,但是如果仅仅是这样撰写,可能有人会说“权利要求不清楚”,那么可以在说明书中进一步对“设置”、“柱状物”作出解释,比如“设置”可以包括“套设”、“固定”等等,而“柱”则可能包括“圆柱”、“三角柱”、“十字柱”甚至是“多棱柱”等等。

 

当然,上位概念的概括并不代表可以无限扩大保护范围,否则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专利文件因为保护范围过大而容易被无效,但是适度的概括也是相当有必要的。仍然以上述涉案专利文件为例,将“十字卡柱”概括为“柱”、“柱状物”等等,是有效地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好的保护了技术方案;但是若直接将“十字卡柱”概括成“部件”、“装置”等等,那可能就属于无效的概括了。总之,专利文件作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其撰写的好坏会直接影响着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应当引起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代理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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