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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杭州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A座6、7、8、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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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十多起重大案件胜诉

2021-03-10

案例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浙07民初402号】

案件要旨:美团公司在金华地区利用优惠费率诱使商户与其达成独家交易,之后更是通过强制关停商户美团店铺等方式迫使商户停止与饿了么平台的合作,以排他性竞争的方式排挤地区其他竞争者,系典型的“二选一”行为。饿了么公司认为美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委托云知队代理其在金华中院发起诉讼。金华中院经审理认为:美团的“二选一”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系利用相对优势地位排挤竞争,限制了商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性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侵蚀了消费者的福祉,更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此外,法院在判决中着重强调,美团公司滥用程序性权利,提出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和中止申请,并就该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恶意拖延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有意注销其金华分公司。综合考量上诉因素,

判决结果:美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饿了么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


案例2: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案件要旨:原告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享有上述“头条”商标和“今日头条”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维护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权单 独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字节跳动公司共同提起诉讼或投诉,并获得赔偿。被告深圳故事公司在其运营的头条百科网站 (域名:www.toutiaobaike.com)突出使用“头条”标识,如将“头条”百科标识为网站名称,在网页中突出使用“头条” 百科等标识。法院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30 日内在“www.toutiao.com”(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


案例3:上诉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浙01民终8743号】

案件要旨:易车公司在其运营的易车App中插入含有“taobao”标识的URL Scheme,使得 IOS 系统将用户对于淘宝 App 的目标请求跳转到了易车App。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易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易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易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与易车公司存在竞争关系,“taobao”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易车公司理应予以合理避让,却仍在易车App中使用带有“taobao”字符的URL Scheme,主观上具有过错。易车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攫取了本属于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用户流量,妨碍了淘宝App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判决结果:判决驳回易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由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例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19)浙01民初4275号】

案件要旨:巴赫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线上线下、传统媒体与自媒体、自有平台与第三方平台相结合的形式,大面积对外公开传递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的信息,甚至直接使用“虚伪”“跳梁小丑”“浑水摸鱼”“恶劣地模仿”等贬义性词汇。法院强调,巴赫公司若欲维权,应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法定正当方式,而不是在起诉或投诉之前即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宣称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且即使通过法定渠道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亦应注意自身行为,避免“维权”过度造成竞争对手合法利益损失。

判决结果: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 康巴赫官网”、“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

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


案例5:上诉人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案件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一)涉案专利权中记载的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等工艺参数对最终泡沫玻璃产品的性能和产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长度、加热时间等参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同样的限定作用。(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热段,其特征为:温度690-730,长度为3.5-4.5米,加热时间为7.5-10分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具有重要的限定作用,其适用的等同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被诉侵权生产工艺的相应数值不在此范围内,上诉人对于不在此范围内的数值特征主张等同,不应予以支持。(三)依据全面覆盖原则,本案中被诉侵权生产工艺与涉案权利要求1存在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所以不够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德和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驳回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例6:马某与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皖01民初2045号】

案件要旨:专利权人马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办公椅座”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原告起诉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非功能性设计特征存在以下区别: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1.涉案专利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90°直角过渡,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明显的圆弧状过渡;2.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郁金香花瓣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连续过渡形成一条圆滑的弧线,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不规则长条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未形成圆滑弧线。从左、右视图看,1.涉案专利椅背上无横杆和腰托,具有很强的线条感,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上有横杆和腰托且椅背框架包裹面积更大,视觉上包覆感强,二者整体美感不同;2.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菱形镂空,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不规则的水滴状镂空。由于办公椅座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以上区别更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


案例7: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俞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京73行初7855号】

案件要旨:本案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的面板结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证据1公开了控制电路设置在上盖体和下盖体的容置空间内;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通过证据1给出的控制电路设置在上盖体和下盖体的容置空间内这一启示,容易想到将控制电路设置在衬板与外板之间的加强板上,并固定在槽孔中;3、现有技术存在将区别特征2应用到证据4的技术启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应予支持;4、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认可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论述及结论。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俞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8: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叶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京73行初7855号】

案件要旨:本案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的箱体结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410无效,在权利要求5-9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专利权人即宁波方太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诉决定并未遗漏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410也没有创造性。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叶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9: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叶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京73行初6649号】

案件要旨:本案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的箱体结构,专利复审委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即宁波方太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基于以下理由:1、对于来自于直接溅射到箱体底部的水,为确保其也能够较快地流到底部;2、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及水流的自然规律,会将水流流经的区域均设置成带有坡度或平滑过渡的表面;3、为了使得沥水板周边底板上的垃圾能够顺利且快速地被水流带到沥水板上,同时避免沥水板的边缘或底板上配置沥水板的相应边缘刮伤人手;4、出于使得箱体底部更富有美感的角度考虑,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叶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10:抖音行为保全禁令【(2020)浙0106民初4335号】

案件要旨:“抖音短视频”App系知名的真人短视频分享平台,日活跃用户超过6亿且仍在不断增长。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始针对“抖音”开发或运营“群控”恶意营销外挂,即通过一个PC端系统控制多台手机,模拟真人点击,实现批量点赞、批量评论、批量转发、批量@好友、批量关注等自动化操作,实现暴粉、营销、刷量等目的。因此,抖音方面委托天册律师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针对“抖音”App的群控营销系统。西湖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群控系统系专门针对抖音软件进行功能设置的一款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妨碍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干扰了抖音平台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抖音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抖音平台的用户体验和产品粘性下降,进而影响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的整体商誉,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裁定结果: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针对“抖音”App 的群控营销系统,效力维持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止。

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申请人。


案例11:头条百科行为保全禁令【(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头条百科”(baike.com)本是今日头条旗下经营的中文网络百科全书,现已收录了超过1800万个词条。本案被告经营toutiaobaike.com网站,自称为“头条百科”并进行突出使用,为用户提供付费创建词条、修改词条的服务。

本案诉讼之前,字节跳动方面已经多次发函警告,并且经过域名仲裁后,被申请人将原(toutiaobaike.com )切换成(toutiaobaike.cn)且有意屏蔽北京地区。不仅如此,法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时联系其法定代表人亦不配合提供确切地址。与此同时,被申请人的“头条百科”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上升至申请人“头条百科”网站之前。杭州铁法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法院送达,有意拖延侵权时间。而本案亦有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等长达一年或更漫长的诉讼周期,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在审理期间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假以这么长的时间周期,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市场份额的流失和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故,以强制手段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

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头条”、“头条百科”标识、停止使用“头条”标识进行宣传。

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申请人。

      案例12:小葫芦行为保全禁令【(2021)浙 0110 民初 2914 号】

案件要旨:六界公司是“小葫芦”网站的经营者。“小葫芦”网站利用技术手段,扒取抖音平台中主播的直播数据和粉丝的打赏数据,将主播的礼物收入和粉丝的打赏情况公开,并根据以上信息制作成主播收入排行榜、粉丝送礼土豪排行榜、直播指数榜等。余杭区法院认为六界公司未经微播视界公司许可,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其非公开数据,其行为可能侵犯包括普通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隐私,进而影响用户对申请人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申请人用户流失,损害申请人利益

裁判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六界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抖 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数据。

本案由云知队郑金晶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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