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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扑克牌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逆转

2017-05-17

武义明仕达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仕达”)与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花扑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明仕达公司侵权后,明仕达公司不服判决,委托应诉云知队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经依法审理,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支持明仕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浪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浪花扑克向金华中院起诉,要求明仕达公司停止使用“美元包装装潢”的扑克牌,并赔偿**万元。原审法院认定,浪花扑克为知名商品,其8100型号扑克牌的美元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明仕达公司生产的扑克牌外包装盒与8100型号扑克牌外包装盒非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判令明仕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美元包装中,并赔偿**万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高院根据明仕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另查明浪花公司生产百余款扑克牌,且每款型号均具有不同的装潢。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主要为:1、现有证据不能认定8100型号扑克牌构成知名商品;2、浪花公司未举证证明8100型号扑克牌经过宣传使用获得了特有性,原审法院将包装装潢的独创性等同于特有性的法律适用错误;3、根据最高院的“晨光笔”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原专利权人意图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应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浪花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浪花牌扑克在金华地区的知名度,不能证明8100型号扑克牌的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且,其使用的美元包装装潢本身不具有特有性,也未证明美元图案作为装潢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具有了特有性。对于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之间应把握利益平衡,8100型号扑克牌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浪花公司没有承担更加充分的证明责任让该款外观设计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明仕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均由云知队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


案例评析:知名度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保护的前提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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