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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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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五件案例入选杭互“国字号”案例

2023-08-22


编者按:
近日杭州互联网发布了《这6年 | 43个!盘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国字号”典型案例》,从数据、算法与平台治理、网络人格权、网络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与网络服务、公益诉讼、程序性规则等八大维度,梳理出43个“国字号”典型案例。

43个“国字号”典型案例中,云知队共有5件案例入选,其中“数据”板块入选2件,“网络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板块入选3件。


1、大数据权属交易案

主办律师:罗云、尹航、姚小娟、郑金晶

案情简介:淘宝公司通过“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向商家提供可定制、个性化、一站式的商务决策体验平台,为商家的店铺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美景公司运营“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经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

主办律师:姚小娟、郑金晶

案情简介:易车App在其客户端的一个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等访问手机淘宝时,仅弹出打开该App的提示框,且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用户点击“打开”后页面直接跳转至易车App。原告认为,易车公司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不当使用了淘宝App对应的协议名称,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劫持其平台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设定与原告相同的APP协议名称,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方式影响用户选择,劫持了原告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网络流量,进而谋取不当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也有损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其App上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3、短视频模版独创性认定案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法院认定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4、字节跳动等诉某计算机公司等侵害《战魂》著作权案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

案情简介:两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三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原告持续发出390次(涉及侵权链接3万余条)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短视频不能被认定为系对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其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构成对二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被告在已知视频平台中存在高频次侵权及重复侵权的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应知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内容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应承担起比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后,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5、首例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案

主办律师:郑金晶

案情简介:二白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二白机器人”的全部知识产权。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其在抖音和微博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这一程序使得账号增粉效果明显,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原告认为,其对于二白机器人形象、直播界面、直播话术享有美术作品及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直播间诸要素上照搬了二白公司原有设计且未增添具有新颖性的创意设计,在行为方式上已超出了模仿自由的范围,系抄袭他人创意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同时,被告公司推广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具有产业化的趋势,如不加禁止,将直接形成对二白公司智能机器人直播经营的冲击,在行为结果上也已超出了模仿自由的范围,系损人利己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在竞争行为的方式与后果上均具有不正当性,其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编辑|云知队

天册·合伙人罗云律师组建的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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