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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两例案件入选省高院《案例指导》(2015年卷)占比4%

2016-10-09

云知队两例案件入选20167月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纂的《案例指导(2015年卷)》。


该书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刊物,收集2015年度典型案例近50个,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篇入选案例均经过浙江三级法院筛选和省高院专家型法官严格审核和把关,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本团队入编案例为009号“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竞业限制纠纷案”和011号“丁某诉北京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09号案例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其焦点问题为劳动者既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行为,又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应责任应如何区分、承担。法院认为,其不构成请求权竞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于侵犯商业秘密系不同行为,原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后,又起诉要求劳动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011号案例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判决生效。该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被告已开始使用涉案商标,那么被告对涉案商标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的权利,即作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不侵权抗辩的认定及使用限制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新来利益,仍应予以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对于先用抗辩,应准确把握“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同时应从使用的形态、主体、项目、地域等方面对其继续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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