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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三知论坛”强调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价值

时间:2016-11-19
首届“三知论坛”纪要
——聚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2016年10月18日,首届“三知论坛”在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浙江嘉兴顺利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山东高院、福建高院、南京中院、长沙中院、福州中院、佛山中院的资深法官代表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知产力、知产宝的学者、专家代表围绕各界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讨论,在深入交换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广泛共识,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一、参会各方高度重视目前社会上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的评价问题,并一致认为,长期以来法院所作出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总体上合乎现有法律框架,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造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评价的表面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损害赔偿诉请额与实际判赔额差距较大、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较高、各地判赔额差距明显;直接原因在于绝大部分权利人未能或者难以就损害赔偿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而直接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深层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尚未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备、与损害赔偿事实查明直接相关的证据和程序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运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评估机制缺失、司法缺乏有效的损害赔偿评估手段;此外,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关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规范缺失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加剧了这一矛盾。


参会各方普遍认为,就宏观层面而言,司法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对于经济链条出现的问题,需要采取超越经济手段的司法手段予以修复。因此,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既要准确厘清经济活动本身,也要进行正确的司法定位,应当吸收经济学的理论和手段,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评估制度。


二、参会各方一致认为,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要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了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由此,正确界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损害赔偿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贯彻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的理论前提。


参会各方一致强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既要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充分顾及司法背景;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即相对于权利主体而言,通过资产评估等能够得出相对确定的知识产权客观价值,而基于市场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又会导致该相对确定的权利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定价既要充分考量影响权利主体及权利本身的各类市场因素、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又要充分顾及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各类对应因素,尤其不能剥夺侵权主体基于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价值利益;要正确界定民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与权利市场价值的关系,权利的市场价值并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决定因素,而更应关注侵权行为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定价要坚持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同时要鼓励和尊重权利人与侵权人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自愿协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还要理顺利润损失与声誉损害、商誉损害的关系,后者难以通过标准计算加以体现,司法要善于运用相应的责任形式予以妥善解决。


三、参会各方一致认为,要充分发挥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关联的证据和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要在借鉴国外赔偿计算方法的同时,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证据和程序机制;要充分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辅助人员对损害赔偿司法定价的作用;要积极利用举证妨碍推定原则,适当降低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采信标准,在没有直接证据时,对间接证据不宜过于苛刻;应当强调心证公开,增加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司法既需要积极引导宣传,也要杜绝矫枉过正,应当凸显合理的计算方式及证据形式,避免一味追求高额赔偿;要积极慎重地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采用财产担保与第三方担保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保全担保门槛;要充分重视律师在证据和程序机制中的作用,肯定律师的劳动价值,提高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维权成本保护力度。


四、参会各方一致认为,要充分重视惩罚性赔偿和裁量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同时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和裁量性赔偿的滥用;惩罚性赔偿、裁量性赔偿同样要立足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前提基础,要正确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故意侵权和重复侵权。


五、参会各方普遍建议,应当重塑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评估体系,其制度定位不应仅着眼于赔偿数额的精准性,而更应关注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解决损害赔偿认定的正当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问题,实现损害赔偿的相对量化管理,既能有效抑制侵权发生,又能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制度设计应区分不同权利类型的个性特点,充分考虑相应的权利保护规律,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运行框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应成为部分权利人谋取法外利益的游戏规则,要给予权利人滥诉以否定性的司法评价,积极引导权利人从侵权源头制止侵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判赔力度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价值的一个标杆,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合法运用、转化的发动机和原动力。


与会代表肯定浙江高院提出的在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层次分析法”的创新设想,即在对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权重指标系数和层级目标,最终通过法官行使司法裁量权,确定相对赔偿额度;与会代表赞同江苏法院目前开展的采取精细化审理裁判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大额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

                                                                                 2016年11月18日


   来源:知之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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