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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绿城取得商业诋毁案件两审均胜诉

时间:2026-06-22


编者按:

 

近年来,房地产领域兴起一种“跑盘型”自媒体,这类自媒体经营者在项目楼盘尚未交付时,违规进入施工场地,拍摄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并基于此批判楼盘交付质量及开发商品质,以此谋利。但,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无法代表交付质量,且自媒体为博取流量,发布内容往往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房产企业商誉造成极大影响。

 

云知队在近期判决的一起相关案件中,代理原告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该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跑盘评论的行为构成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涉案自媒体平台连续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房地产领域针对“跑盘型”自媒体维权的典型案件,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述,“作为运营与房地产相关公众号、视频号的自媒体,其主要业务内容就是通过‘跑盘’的形式获取项目建设情况和进度,并通过文章、视频的形式进行评论。因此,其与普通购房者不同,作为自媒体运营者,其应就作出的评价、评论负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自媒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和言论边界,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景某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

【一审案号:(2025)浙0110民初3395号,二审案号(2025)浙01民终15676号】

 

本案中,云知队代理原告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绿城”)指控被告杭州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景某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是被告在其所经营的 “好房业主群”微信公众号和 “好房业主群—群姐”微信视频号发布大量原告未交付楼盘的照片,并发文批判楼盘交付质量及楼盘品质,进而对原告的项目质量和整体商誉进行恶意负面评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其中着重考量被告的注意义务、被告行为的受众群体和被告的具体行为、被告的持续侵权故意。具体如下:

 

1.关于被告的注意义务,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作为运营与房地产相关公众号、视频号的自媒体,其主要业务内容就是通过‘跑盘’的形式获取项目建设情况和进度,并通过文章、视频的形式进行评论。因此,其与普通购房者不同,作为自媒体运营者,其应就作出的评价、评论负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2.关于被告行为的受众群体和被告的具体行为,法院注意到,景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视频号的受众主要是普通的购房者或有购房意向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建筑知识,容易被表面信息所误导。对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法院指出,被告在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中,对于所拍摄的图片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使用了包括“台阶不牢固”“承压减弱”“贯穿开裂”“渗水痕迹明显”“大面积剔凿”“墙体砌体破损严重”“引起焊件破裂导致脆断”“空鼓”“梁上后开孔”等用语,但这部分内容缺乏具体技术依据的展示、论证予以佐证,存在以技术术语包装主观臆断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景祐公司在视频、文章使用的标题以及内容中使用了“绿城的'超级红盘’施工问题真多,业主们又要闹心了”“闹心、惊吓”等字样,并突出“会塌”“渗漏”等内容,存在以视觉强化负面结论的情形。综上,景祐公司的此类展示内容、方式虽对其文章、视频的流量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极易导致相关受众将相关内容直接等同于楼盘的交付质量缺陷,诱导其形成“绿城·燕语海棠轩”项目房屋质量低劣的认知。

 

3.关于被告的持续侵权故意,本案诋毁行为发生后,原告曾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景祐公司在收到浙岫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后,将该函内容公开发表后并附上“绿城,直面问题比'封嘴’更重要!”的标题,意指浙岫公司通过发函“封嘴”来掩盖问题。法院指出,浙岫公司发出《告知函》属于正常商业行为,景某公司以“封嘴”作为标题发文回应,该行为存在误导相关受众的可能性,而其评论区中的众多负面评价也可以证明误导事实的产生。在考虑判赔因素时,法院同样认为,景祐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到本案开庭前,其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较大。

 

综上,被告景某公司系通过其文章、视频发布误导性的信息,导致浙岫公司及其楼盘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对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涉案自媒体平台连续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公司的“这些言论虽附有照片,但该些照片拍摄于涉案楼盘交付之前,景某公司的分析和评论无确切科学依据,亦无楼盘交付之后能证明其结论的相应证据,景某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景某公司发布的涉案言论属于虚假信息”,并最终认定“论表面上以“评测”形式出现,实质上是缺乏充分论证的负面断言,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结论经过了专业、客观的验证,此种错误认识不仅损害了浙岫公司的商业信誉,亦使景某公司凭此吸引了网络用户流量,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关市场中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综上,景某公司的前述言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论尺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诋毁行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云知队代理绿城公司,由罗云律师主导,姚小娟律师、崔昊瀚律师出庭。


云知队  由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24-)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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