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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3案入选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26

编者按:

今天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网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云知队代理的3起案件入选。感谢客户、感谢团队!


导读

短视频平台的竞争优势,并不只体现为单一作品、单项技术或某一具体功能,而是由内容创作者、用户数据、平台规则、技术措施、投诉治理机制等共同构成的商业生态系统。围绕该生态系统,近年来出现了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分别诉相关主体的三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均支持了平台运营者的核心主张,认定平台围绕原创保护、个人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治理机制所形成的合法竞争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上述案件从不同场景切入,分别回应了“技术工具是否当然中立”“公开数据是否可任意抓取”“代投诉服务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辅助”等数字平台治理中的典型争议,为短视频平台生态秩序保护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司法指引。


案例一:短视频搬运去水印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浙8601民初642号

原告代理律师:姚小娟,崔昊瀚


案情简述

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的抖音App通过服务协议、技术措施、水印标识、查重审核、投诉举报机制等构建原创保护体系。北京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去除抖音视频自带的创作者抖音号、抖音标识及水印,使用户可以获取无水印视频内容,并帮助用户绕过平台查重审核、实现视频去重;海南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为相关服务提供跳转渠道。法院认为,抖音号、抖音标识、抖音水印已成为抖音平台识别创作者和运营主体的独特方式,其中蕴含的合法利益应受保护。二被告突破平台原创保护措施,割裂视频内容与创作者、平台之间的关联,便利视频搬运、降低侵权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海南某信息公司就其中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裁判要旨

短视频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技术措施(水印、查重审核)、举报机制等构建的原创保护体系,以及用于识别创作者与运营主体的平台标识、水印等,所蕴含的合法经营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平台合法设置的原创保护措施,为用户规避平台审核、搬运他人内容提供便利,不当摄取平台运营成果、降低侵权成本,割裂内容与创作者、平台的关联,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方主体明知他人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为其提供跳转、推广等帮助的,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原创保护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原创保护体系的司法保护边界,强化了对平台投入成本形成的内容生态等合法竞争优势的保护,厘清了“技术中立”的适用边界,确立了技术创新必须服务于合法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引导数字技术向善发展。同时,本案明确了平台生态中各类主体的责任边界,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的数字市场治理格局,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案例二:非法获取直播间个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934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6166号

原告代理律师:姚小娟


案情简述

二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为直播间提供观众保护功能,主播开启后,用户无法查看直播间观众完整昵称,亦无法点击观众昵称或头像访问个人主页。二被告销售的数据采集软件可自动采集相关直播间中的UID、用户昵称、账号、联系方式、IP属地、关注数、发言内容、送礼数据等信息。法院认为,涉案数据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平台基于数据形成、维护、分析和安全管理投入成本,并由此形成竞争优势。二被告未经许可抓取、使用该等数据,突破平台防护措施和观众保护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私域引流、用户截流等后果,损害平台数据权益及用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二被告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

平台作为用户数据的收集者、处理者,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对其合法收集并存储的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第三方未经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抓取、使用大量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不仅可能对单一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亦会对平台基于个人数据维护、分析、运用所带来的商誉、用户信任度、商业运营、个人信息安全等竞争优势、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侵害了平台对个人数据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意义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引擎。个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一环,如何合理利用个人数据,发挥个人数据更大价值值得思考和研究,“数据二十条”要求既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也要“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本案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理念,针对平台对于个人数据应否享有权益及其范围、公开的个人数据合理利用边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丰富了数据权益场景化分析类型,为后续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同时为行业内部建立了良好的行为规范,有助于引导企业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更加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推动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曾入选“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例三:恶意代投诉破坏平台生态秩序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970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4348号

原告代理律师:姚小娟


案情简述

二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并在用户协议中禁止恶意举报、恶意投诉解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被告共同宣传、推广、销售代举报、代解封等服务,并以低价批量方式向用户提供针对用户主页、作品、直播间等内容的代举报服务。法院认为,投诉举报机制是平台维护内容生态、用户权益和平台信任度的重要治理机制,能够形成平台的竞争利益。二被告以明显不合理、不相符的理由进行批量举报,并通过多账号、多设备增加投诉曝光率,可能导致合法账号或内容被限流、下架,也可能使平台投诉举报机制沦为恶意竞争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投诉举报机制是短视频平台商业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能够维护用户权益和满意度、净化内容生态、增强平台信任度、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从事代为举报投诉业务的经营者,未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明显不合理、不相符的理由进行恶意、批量举报,增加投诉曝光率等方式进行投诉的行为,会使得合法正当的账号或内容被限流、下架,亦会成为同行业的恶意竞争手段,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规制。

案件意义

除我国民法典要求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举报投诉渠道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制度,平台通常也为普通用户提供举报非法侵权内容的入口。如何保障举报投诉机制的健康运转,在为公众提供顺畅举报通道的同时防止不法举报的发生,值得研究。本案为深入理解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本质、妥当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维护良好网络言论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讨论契机。案件判决为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完善互联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本案曾入选“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三起案件分别围绕短视频平台中的内容保护、数据安全和治理机制展开,法院均从平台生态整体利益出发,确认平台运营者围绕内容创作者、用户数据、平台规则和治理机制所形成的合法竞争利益应受保护。

上述案件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明确了数字平台竞争利益的保护边界,避免将平台投入形成的内容生态、数据资源和治理机制简单理解为无保护的公共资源;另一方面,也厘清了技术工具、数据利用和平台服务创新的正当边界,即技术创新应服务于合法目的,不能以破坏他人平台规则、降低侵权成本、扰乱平台治理秩序为商业模式。

该系列案件对于规制短视频搬运、数据黑灰产、恶意投诉产业链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也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平台生态秩序、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24-)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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