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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案件由温州中院院长赵江涛公开开庭审理涉“网红”拉面品牌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

时间:2026-04-23

注: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本案原告。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3日下午,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温州中院院长赵江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网红”拉面品牌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原告简某公司自2015年起,陆续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注册了“面说noodlessaid”“面说”“LAMIANSHUO”等商标,并在温州、杭州等地开设多家“面说”品牌连锁面馆,持续经营至今。被告锐某公司等在明知原告“面说”品牌在先经营,且其原持有的“拉面说”相关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经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无效的情形下,仍持续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带有“拉面说”标识的速食面产品。各被告对外宣称累计销量超1.5亿份,侵权规模大、获利巨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45万元。


被告辩称
1.被告的“拉面说”品牌系独立发展形成,自2016年起持续经营,已荣获多项行业荣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原告“面说”商标不构成近似,无混淆可能。

2.被告使用相关标识的时间早于原告部分商标的申请日,享有在先使用权利。

3.原告主张权利的部分商标近三年未实际使用,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主张的赔偿期间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反向混淆情形下不应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亦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现场
本案涉及当事人主体较多,证据材料繁杂,法律适用疑难。合议庭在庭前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合议庭梳理研判后,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如下:

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包括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与原告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并易致混淆,以及被告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

2、如侵权成立,各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反向混淆情形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诉讼时效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高校学生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各方意愿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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