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经济业态造成冲击,而且由此带来的新类型经济纠纷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挑战。近日,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正是其中的一例典型案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1.竞争关系主要发生于同业竞争者之间,但并不以此为限。如果被告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组织炒信行为是指炒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网店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该行为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而且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消费选择产生误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供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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