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砥砺奋进启程!回顾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国字号”案例>>>
裁判要旨: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平衡好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原告出庭律师:罗云 姚小娟
裁判要旨:为争夺用户和流量,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手机App的运行,对网络用户原本选定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访问或浏览目标跳转,最终致使用户无法选择该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构成网络流量劫持行为。该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且不当地攫取了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出庭律师:姚小娟 郑金晶
裁判要旨:本案判决明确了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标准、算法推荐者责任认定、平台事前注意义务的确定等焦点问题。本案通过对平台注意义务的适度调整,提出“责任与作用相一致”、“预警通知-对应措施”两项裁判规则。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算法推荐侵权短视频,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应认定为帮助侵权。另一方面,在平台事前义务的界定上提出“预警通知-对应措施”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有具体筛选标准要求的预警通知”采取对应措施,以规制和鼓励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借鉴与指引。
原告出庭律师:罗云 姚小娟
裁判要旨:本案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智能机器人直播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对原创者进行保护的问题,是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对于无法获得类型化保护的智能机器人产品设计创意,既需要注重原创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也要兼顾借鉴创新与自由竞争的维护。本案判决明晰了处理智能机器人直播案件应把握的利益平衡原则及比例尺度,提出“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产品设计成果且未增添新创意,明显损害相对方竞争利益的,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思路,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判决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市场中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通过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原告出庭律师:郑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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