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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兰园”商标案判决为例再评楼盘名称/地名与商标冲突

2023-04-17

编者按:

自2015年代理浙江绿城起诉滁州绿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以来,我们团队作为“绿城”房产代理人为“绿城”及其子品牌起诉发函数十起。“兰园”案典型,以法评方式记录之!



文/天册律师事务所 姚小娟律师


案例背景


2019年,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现科大集团在浙江嘉兴海宁市和桐乡市参与开发的一系列楼盘项目,并在7个楼盘项目上使用“湘溪兰园”“桂语江南”“柳岸晓风”“桃李春风”等作为楼盘名称(案名)宣传销售。科大集团在其官网上将这些楼盘,作为科大集团的下属项目进行宣传。


随后,绿城集团委托律师向科大集团和项目开发商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将绿城集团的注册商标作为楼盘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但,科大集团和项目开发商未进行整改,仍继续使用。


2021年,绿城集团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诉讼,主张科大集团和项目开发商在其开发的系列楼盘上使用绿城集团的注册商标,侵害绿城集团的注册商标权。


诉讼中,经法院居中调解,其中6个楼盘项目双方达成和解,唯有“湘溪兰园”案件,被告方认为其将“兰园”注册为地名,在楼盘上使用“湘溪兰园”与绿城的“兰园”商标不同,不构成侵权。双方因为此案僵持不下,未能达成和解。


就未达成和解的“湘溪兰园”案件,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使用“兰园”“蘭园”“湘溪兰园”标识,侵害了绿城集团的注册商标权;判决被告方赔偿绿城集团XX万元。被告方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关于商标近似的认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绿城公司享有第16277067号“兰园”商标和第16276969号“蘭园”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绿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楼盘命名为“湘溪兰园”,“湘溪兰园”“兰园”“蘭园”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二、关于房地产商标涉及的服务类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虽然绿城公司涉案第16277067号“兰园”商标、第16276969号“蘭园”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两商标属于服务商标,但商品房与商品房销售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存在密切联系,应当认定商品房与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属于类似的商品与服务。绿丰公司在涉案楼盘的宣传、销售中大量使用“兰园”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楼盘与绿城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行为构成对绿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关于地名与商标冲突的认定

项目名称同时标示着商品房来源与商品房所处的地理位置,具有商品名称与地名的双重性质。项目名称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依商标法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项目名称作为地名使用,依地名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与同一地域内在先使用的地名相混淆。本案中,绿丰公司在向民政部门提出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与他人在先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致使损害绿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结果的发生。虽然“湘溪兰园”作为地名使用已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但此种行政审批和认可并非民事责任免责的条件或依据,不能因此免除“湘溪兰园”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违反商标法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四、关于商标侵权要素中的“混淆误认”的认定

关于绿丰公司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志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会误导公众。法院认为,绿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在浙江多地开发“兰园”项目,并通过网络及当地广告进行宣传,且绿城公司开发的“兰园”项目也获得一些荣誉。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流通覆盖面广已不再受区域限制,房地产开发商异地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也已成为行业内常见经营模式,绿丰公司此种楼盘命名方式,有可能会误导公众以为“湘溪兰园”项目与绿城公司的“兰园”项目以及绿城公司的商誉存在一定联系,因而对“湘溪兰园”楼盘的商品来源与相关服务来源在认知上产生混淆。虽然相对于普通商品,商品房的购买者会对商品本身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在绿丰公司使用“湘溪兰园”楼盘名,使相关公众在初识项目时仍会误认该项目与绿城公司开发的楼盘存在联系而产生进一步了解的可能,进而增加绿丰公司的交易机会。故对绿丰公司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对“湘溪兰园”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的新现象

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的案件,出现至今已经有近20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问题了。但,近年来,在原来房地产公司主标与楼盘名称冲突的案例(如将“绿城”商标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之后,现在发展成将房产公司项目名称商标(如绿城集团的“桂语江南”“柳岸晓风”“兰园”等)与楼盘名称(他人将“桂语江南”等作为楼盘名称使用)的冲突。本案“兰园”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解决新问题的老思路

从司法判决来看,无论是房地产公司的主标与楼盘名称冲突,还是项目商标(子标)与楼盘名称冲突,在商标相同或近似和服务相同或类似角度的判断,与其他标识类冲突案件,没有区别。


地名与商标冲突的突破性认定

在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的案件中,被告经常会将楼盘名称备案为“地名”,并以备案地名作为不侵害商标权的抗辩。比如,在我们代理的滁州“绿城御府”案件中,被告抗辩认为其将“绿城”注册为小区周边地名;在本案“兰园”案件中,被告也抗辩认为其将“兰园”备案为地名。


本案判决明确论述“湘溪兰园”作为地名使用的行政审批和认可并非民事责任免责的条件或依据,不能因此免除“湘溪兰园”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违反商标法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地名与商标的冲突,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会认定该楼盘名称的使用侵害商标权,但是在判决项中不会要求被告变更已经备案的地名。这样的结论,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个困境。既然商标作为地名使用是侵权行为,那么被告要遵守判决停止侵权。但是,判决的判项中又没有明确写到被告要变更或停止使用该地名,所以,权利人依据判决向当地地名办要求注销或变更地名时,会遇到障碍。


四、房地产项目商标侵权中的混淆误认新观点

当楼盘名称与商标不相同,或商标核定服务与房地产项目服务不相同的情况下,被告会抗辩认为因房产的价值高,相关公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楼盘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所以不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对此问题做了明确论述,认为|虽然相对于普通商品,商品房的购买者会对商品本身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在绿丰公司使用“湘溪兰园”楼盘名,使相关公众在初识项目时仍会误认该项目与绿城公司开发的楼盘存在联系而产生进一步了解的可能,进而增加绿丰公司的交易机会。故对绿丰公司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对“湘溪兰园”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可见,判决从相关公众初识楼盘时的误认混淆入手,论证被告方因此获得进一步的交易机会,这也是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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