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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首例直播打赏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2-08-10


近日,云知队代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应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葫芦平台)因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在杭州中院提起的上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酌定赔偿抖音100万元。

 

此前,一审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曾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了抖音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中,上海某公司是“小葫芦”网站的经营者。“小葫芦”网站利用技术手段,扒取抖音平台中主播的直播数据和粉丝的打赏数据,将主播的礼物收入和粉丝的打赏情况公开,并根据以上信息制作成主播收入排行榜、粉丝送礼土豪排行榜、直播指数榜等,抖音认为小葫芦网站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委托云知队代理其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发起对其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申请了行为保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在当前互联网经济形态下,竞争关系的内涵与外延较之传统经济形态已发生重要变化,并不以同业竞争为限,上诉人的涉案行为客观上确能影响到抖音用户对抖音平台数据安全的信心及个人隐私的担忧,进而造成平台用户的流失及平台利益的减损,这无疑会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在无合理抗辩之理由的前提下,鉴于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同时,用户打赏数据等个人敏感信息未经信息持有人本人许可而擅自被获取,他人仅需支付一定对价即可获得用户个人的隐私数据,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由此,法院认为,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微播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上诉人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其主观错过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以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权利人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酌定上诉人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由云知队代理,郑金晶律师为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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