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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杭州西奥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二审胜诉

2022-09-20

2022年9月19日,我们收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哦耶!


导语:云知队代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今日宣判,一审胜诉。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字号西奥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链接:《电梯企业改名西奥,还开分公司?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4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本案通过界定知名字号的权益基础,规制市场混淆情形,完善字号品牌的发展环境。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4年,成立时即使用西奥字号。截至2010年,原告营业收入即达4.08亿元,2020年达66.55亿元。经营期间,原告相继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A公司成立于2008年,于2010年变更企业名称,其中包含西奥字号。2015年再次变更企业名称,在继续使用西奥字号的同时,进一步去除区域化。被告B公司系A公司在浙江设立的分公司。

 

原告认为,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西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原被告双方均从事电梯制造、安装、维修行业,两被告字号使用相同文字,易造成混淆,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80万元。


  原告字号的历史渊源 

 

被告辩称,西奥为业内通用名称,源于西子奥的斯简称,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字号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两被告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西奥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规定,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结合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使用该字号的时间点,从原告所获荣誉及公众知悉程度,销售数额及营业状况,销售时间及区域等角度来看,西奥字号具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原告对该字号具有权益基础

 

原告自成立之时使用西奥字号,基于股权关系,其使用该字号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针对被告就案外其他企业使用西奥名称的抗辩,首先,电梯制造因特种设备许可证之限制,与电梯安装服务行业属于不同类别;其次,并无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经将西奥作为电梯的代名词使用,导致西奥成为识别电梯的通用标识,不再具有指示特定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最后,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方便称呼,其并不当然等同于字号本身,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西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西子奥的斯公司稳定的对应关系,亦难以体现西奥二字在原告成立使用的2004年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案外人的权益基础或反驳原告的权益基础。相反,经过原告持续的经营和广泛使用,该字号知名度不断得到积累,原告对此应具有权益基础。

 

 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于2008年成立,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于2010年选择将本与西奥字号毫无关联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包含西奥字号的名称。又于2015年再次变更名称,在继续使用西奥字号的同时,去除区域化描述。被告明知市场存在使用西奥字号的企业,不仅不予规避,反而通过两次变更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主观上具有不断加深其与原告之间混淆程度的故意,客观上势必会引起相关公众因为名称近似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商业标识禁止混淆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关键在于禁止混淆行为,评价被告行为正当性需结合该字号的影响力、行为人主观故意及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两者造成混淆、产生误认等方面综合评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在全国范围(包括对方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设立分公司,随着双方经营范围扩大,交叉重合及后续的混淆亦会相应扩大,若不依法规制,将导致消费者选择进一步混乱,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以简称进行称谓,并不当然等同于该简称可特指某企业,从而反驳以该简称内容作为字号的其他企业的权益基础。该简称能否特指案外人,需结合其能否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案外人稳定的关联关系,特别是要审查经营者在对外宣传或经营活动中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是否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无论是对企业字号或简称,相关经营者均不应以攀附为目的,造成市场混淆。

 

字号系企业文化的沉淀,亦是经营者持续付出的见证。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享有的商誉、知名度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持续存在,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认定具有历史渊源的知名字号的权益基础,梳理企业字号与案外人企业简称、市场其他服务行业同字号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制不断扩大的市场混淆情形,加强对字号品牌的保护,在促进民族品牌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竞争秩序。 


注:云知队姚小娟律师、罗云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一审诉讼代理人。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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