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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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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两件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候选案例占比10%

2022-03-31

2021年,是文娱行业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文娱领域的治理迎来从宽到严大变革的一年。在风口转变和新业态丛生的变局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给新时代法律人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机遇和挑战,富有创新性的裁判案例也层出不穷。为进一步把握新文娱司法动态,深入研究前沿问题,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筹办的“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中,经过社会推荐和自行搜集,共评选出了20个候选案例,其中云知队代理的爬取抖音直播数据不正当竞争禁令案与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2个案件有幸纳入候选名单,占比10%。

 

爬取抖音直播数据不正当竞争禁令案

【案号】(2021)0110民初2914

云知队代理本案原告“抖音”,代理律师:郑金晶

 

案例简介: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申请人的涉案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就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搜集、存储、积累后形成海量数据,成为其提供抖音公共服务及开发衍生产品的重要基础,该些数据整体能够为微播视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微播视界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次,六界公司提供的数据系抖音平台上未予公开展示的数据,平台的非公开数据通常涉及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系平台经营者的核心资源,不属于可自由流动的数据范畴,一方面六界公司获取的前述数据,微播视界公司原本可自行与他人开展合作,丰富抖音产品功能或开发衍生产品,但六界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该种交易机会的实现,另一方面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予以展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运营逻辑和秩序。故,被申请人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遂裁定,被申请人六界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数据。

 

点评:

本案是法院首次针对非法抓取直播数据类案件作出的禁令。在作出该份禁令裁定时,法院充分认可了抖音平台主播直播数据、短视频数据、电商数据、舆情分析和用户画像等相关数据背后的价值,并论证了直播用户作为单一直播的权益归属者并不影响直播平台作为运营者由于投入大量运营成本而对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92民初8001

云知队代理本案原告字节旗下“深圳脸萌”公司,代理律师:姚小娟

 

案例简介: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广东省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脸萌公司)负责运营。20202月,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北京微播公司和深圳脸萌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次日,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影公司)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供用户播放、下载、编辑及分享,并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北京微播公司、深圳脸萌公司遂起诉主张,杭州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杭州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时间,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作出决定、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属于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遂判决,两被告在运营的App上提供侵权短视频模板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评:

本案系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认识到了短视频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因此对于其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如果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达到构成类电作品所应具备的独创性。又提到,使用公开元素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判断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这些审判思路为此后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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