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杭州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A座6、7、8、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云知队代理3件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例占比10%

2022-03-31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自2015年起连续七年成功举办“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后,今年继续举办“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活动,经过社会推荐和自行搜集,共评选出了30个候选案例,其中云知队代理的“窗花剪剪”短视频特效道具案、“饿了么”“美团”外卖二选一案 、篡改APP唤醒协议实施流量劫持案3个案件很荣幸地纳入候选名单,占比10%。期望在最后的角逐中,入围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窗花剪剪”短视频特效道具案

【一审案号】(2021)浙0192民初3494

云知队代理本案原告“抖音”,代理律师:姚小娟律师 罗云律师


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其中在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云知队代理的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与某大型短视频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窗花剪剪”短视频特效道具案)中,法院判决对于特效道具是否属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给予了指导性的意见,进一步厘清了判断“特效道具”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思路。


案例简介: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播公司)是抖音应用(以下简称抖音)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是抖音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二者共同运营抖音平台,共同享有抖音平台的合法权益。202124日,案涉窗花剪剪道具(以下简称窗花剪剪)上线抖音短视频平台并经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不同模块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呈现,具有很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某大型短视频平台在窗花剪剪首次发表后10日内,即在其经营的某应用中推出名为“剪窗花”的特效道具(以下简称剪窗花),其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与窗花剪剪高度一致。北京微播公司、今日头条公司遂起诉主张某大型短视频平台侵害窗花剪剪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某大型短视频平台辩称窗花剪剪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要源自用户创作而非该道具本身,且剪窗花作为民俗活动的一部分,其内容系思想或公有领域现存的元素,独创性较低,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窗花剪剪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通过组合搭配画面元素、颜色、衔接画面切换、渲染背景等对整体剪窗花的情景及呈现的艺术效果进行设计的作品,具有连续的、动态的表现效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要求。另一方面,剪窗花、贴窗花固然是属于思想范畴的概念,但如何剪窗花、贴窗花则为具象的创作。本案中,元素、颜色的选择搭配、画面的呈现等并非唯一的、有限的表达,不同的作者可以创造出各不相同的效果;而当中的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运用到创作之中后也已融入了作者独特的创意,在客观上已明显区别于公有领域基本元素的通常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故窗花剪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遂判决,被告的案涉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饿了么”“美团”外卖二选一案

【一审案号】(2019)浙07民初402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601

云知队代理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饿了么”,代理律师为:姚小娟律师 郑金晶律师 罗云律师


最近,公众对于平台企业“二选一”问题愈发关注,平台垄断问题也成为热点问题。云知队代理原告方并胜诉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饿了么”与“美团”不正当竞争案)为全国首例“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司法判决,该判决还入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体现了国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保障平台经济充分竞争、公平竞争的决心,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的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www.ele.me)以及“饿了么”手机软件的运营者。三快公司系“美团”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meituan.com)以及“美团”手机软件的运营者。拉扎斯公司指控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包括两种:1.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以排除商户与拉扎斯公司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通过强制关停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户终止与“饿了么”平台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互联网交易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应主要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即依靠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来实现其竞争目的,达到商户、消费者、平台的多方共赢。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本应通过更高“性价比”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商户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但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用种种不正当手段限制、阻碍大量商户与其竞争对手正常交易,这不仅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且严重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竞争性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侵蚀了消费者的福祉,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判决三快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为,三快公司强迫商户与其达成独家交易、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拉扎斯公司、涉案商户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篡改APP唤醒协议实施流量劫持案

【一审案号】(2019)浙8601民初1565

【二审案号】(2020)浙01民终8743

本案云知队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淘宝”,代理律师:姚小娟律师 郑金晶律师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与易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篡改APP唤醒协议实施流量劫持案)入选其中,云知队代理的原告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一方一、二审皆胜诉。《工作报告》中指出:“惩治网络流量造假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简介:


淘宝APP是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共同运营的网购零售平台;易车APP是由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车公司”)运营的向潜在购车用户提供服务的购车平台。2018年起有用户发现,在手机中下载安装了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等访问“淘宝APP”时,会弹出打开“易车”的提示框,点击“打开”后页面将直接跳转至易车APP(跳转行为)。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因此指控易车App软件的相关应用妨碍了其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以App应用软件形式提供服务,用户不同的网络需求则从提供不同服务的多个App应用软件中获得。网络市场中的App应用软件可以是海量的,但用户实际选择下载到个人手机等移动网络设备中的App应用软件类别和数量必然是有限的,每个应用软件被用户主动选择并下载安装是该应用软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积极努力从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赢得用户的结果。本案中,在用户安装了易车App后,用户在其他应用软件想要打开淘宝App时则被禁止,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此种跳转冲突现象未尊重用户知情权,导致IOS系统手机淘宝应用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从而使软件权利人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且易造成部分用户对应用软件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依据合法、公平、有序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范,涉案两应用软件之间的上述跳转冲突现象违背用户的知情权和平等选择权,已超出合理范畴,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易车APP与淘宝APP的运营商之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为,虽然易车公司上诉称易车APP与淘宝APP产品定位和用户群体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强制跳转APP现象不会对淘宝商业利益造成实质影响,但事实上互联网竞争具有跨界竞争和流量竞争的特征,两者均通过不同方式吸引用户、争夺流量,因此构成竞争关系。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云知队  微信公众号 自2013年11月开办以来,目前已有超万名知识产权人关注。

                云知队  二维码                 




浏览次数:1985 次
联系我们

杭州办公室

地址:中国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 广场A座8楼、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