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杭州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A座6、7、8、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云知队代理淘宝诉易车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获赔50万

2021-03-11

注:本案入选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近日,云知队代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应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因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8601民初1565 号民事判决在杭州中院提起的上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易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易车公司在其运营的易车App中插入含有“taobao”标识的URL Scheme,使得 IOS 系统将用户对于淘宝 App 的目标请求跳转到了易车App。具体包括在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 浏览器、Safari浏览器访问手机淘宝时,则会弹出打开易车的提示框,点击打开后跳转至易车 App。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系“taobao”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共同运营手机淘宝App,共同享有手机淘宝App内的竞争权益。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认为易车公司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劫持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委托云知队代理其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发起对易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易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易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易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1、淘宝软件公司是手机淘宝App的软件开发者和软件使用提供者,又与淘宝网络公司共同享有“taobao”商标的使用权,故对手机淘宝App的运营享有相应的商业利益。易车公司关于淘宝软件公司并非适格原告、案外人亦属淘宝平台流量的权利人等上诉意见不成立;2、易车公司作为易车App的运营者和应用软件服务提供者,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易车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意见不成立;3、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与易车公司存在竞争关系,“taobao”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易车公司理应予以合理避让,却仍在易车App中使用带有“taobao”字符的URL Scheme,主观上具有过错。易车公司关于URL Scheme 协议名称撞车系技术漏洞以及易车广告公司与淘宝平台存在商业合作所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4、易车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攫取了本属于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用户流量,妨碍了淘宝App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综上,易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易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由云知队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作为本案原告、被上诉人淘宝代理人。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云知队  微信公众号 自2013年11月开办以来,目前已有超万名知识产权人关注。

                云知队  二维码                 




浏览次数:2649 次
联系我们

杭州办公室

地址:中国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 广场A座8楼、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