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罗云律师 天册律所合伙人 杭州律协知产委主任(2015-2023)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杭州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A座6、7、8、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被告有知识产权证书能否对抗原告?

2020-03-30

文/天册律师事务所  姚小娟律师>>>


编者按:

代理被告,被告总是拿出一堆证书说:原告有证可以起诉我,我也有很多证书为什么没用?且听姚律师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论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或是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的其中一个抗辩观点,具有共性,即被告也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据此被告以其也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为由,或否定原告的权利依据,或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主张不侵权抗辩等。


笔者结合经办案例,就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这类抗辩观点进行梳理总结。


一、专利证书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获得专利权证书。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经常会告知其律师,我也有专利证书,用的是自己的专利,为什么会侵权?此时,就要看被告的专利登记证书了,如果被告的专利申请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且被告使用的技术或外观落入其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则被告可以直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无需去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如果被告的专利申请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后,则该专利没有价值,既不能做现有技术抗辩,也不能作为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比对文件。


此外,专利案件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即使被告无法用自己的专利做现有技术抗辩,或不侵权抗辩,但由于原被告往往都是做相同的产品,被告十分熟悉该领域的专利状况。很有可能原被告的专利都是借鉴自该领域最早的某家企业或是将外国企业的专利在中国登记注册,所以即使被告不能用自己的专利进行抗辩,也可以提供准确的线索进行专利无效对比文献的检索,导致原告的专利被无效。


二、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证实践中,普遍认为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冲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冲突,可以在侵权诉讼中通过驰名商标保护禁止注册商标使用。


关于用驰名商标主张注册商标侵权,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实践当中,这类案例极少,但确有发生。例如,在浙江高院刚发布的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两审法院通过认定奥普家居的第11类“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禁止被告在与驰名商标具有密切联系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AOPU 奥普”注册商标。这类案件,法院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禁止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非同类商标的冲突。例如,原告的权利依据是第44类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被告在第35类特许经营管理服务上注册了原告的第44类餐饮服务商标,并利用该第35类商标开设餐饮店,同时进行连锁加盟。这类案件,虽然被告有商标,但被告实质上是原告商标的核定服务上使用商标,而非在其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使用。所以,被告即使有注册商标,其行为仍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三、版权证书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与商标/专利登记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著作权的权利不是因登记产生,而是自作品完成之日即自动产生著作权,无论是否登记;第二,与商标和发明专利登记授权须经过实质审查不同,著作权登记不需要实质审查;第三,与商标和专利的登记公开性不同,著作权登记除软件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可以在各地版权局进行登记,且著作权登记信息并不公开;等。


实践中,在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时,被告方也会拿出自己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为我也做了著作权登记,为什么会侵权呢?甚至于被告还会认为,是原告抄袭了被告的作品。


在这类抗辩中,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几个时间点非常关键,即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发表时间,尤其重要的是登记时间,因为作品完成时间和发表时间是登记申请人自行申报,而登记机关并不审查,所以最后的焦点就是登记时间。该登记时间究竟是在原告举证的权利作品完成/发表之前还是完成/发表之后?当然,原告举证其是作品权利人的证据,不仅仅是作品登记证书(甚至于在很多案件中原告根本没有做著作权登记),原告更多的是举证作品被公开出版物所发表因为公开出版的时间是不能变更的,或者举证作品在第三方记载的时间节点公开发布,或者使用时间戳预先对作品发表进行公证等等。通过举证,原告能够举证其权利作品的创作完成/发表时间,在被告作品登记时间之前,则被告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综上,持有知识产权证书在侵权抗辩中并不一定有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云知队  由天册律所合伙人、杭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2023) 罗云律师 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紧密协助的高效团队。 如需了解 云知队 更多信息,请点击链接>>>


云知队  微信公众号 自2013年11月开办以来,目前已有超万名知识产权人关注。

                云知队  二维码                 




浏览次数:4871 次
联系我们

杭州办公室

地址:中国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 广场A座8楼、11楼

电话:0571-8790151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