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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浙江大光明眼镜诉合肥大光明眼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2019-02-17


云知队代理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光明公司”)诉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大光明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大光明眼镜店雄风商厦店(以下简称“雄风商厦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胜诉。


原告浙江大光明享有第9类、第42类和第44类上“大光明”、“大光明眼镜” “GBV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权,在全国各地拥有200多家大光明眼镜加盟店。被告合肥大光明具有中华老字号“合肥大光明眼镜店”。2014年,经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两审判决要求被告合肥大光明规范使用字号即在“大光明”字号前标识“合肥”区域,以和浙江大光明的“大光明”商标权进行区分。但被告合肥大光明在判决之后,未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仍在公司网站及名下多家门店的店招、眼镜布、包装袋等处使用“大光明”标识,或不加“合肥”字样或使用字体明显小于“大光明”标识的“合肥”字样进行经营。同时,合肥大光明广泛许可第三方使用“大光明”字号,包括许可雄风商厦店注册“大光明”字号。浙江大光明认为,合肥大光明突出使用“大光明”标识以及许可雄风商厦店注册使用“大光明”字号的行为,侵害了浙江大光明的注册商标权:雄风商厦店注册使用“大光明”字号,构成对浙江大光明的不正当竞争;且其突出使用“大光明”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浙江大光明的注册商标权。于是,浙江大光明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肥大光明停止突出使用“大光明”标识,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以及停止许可雄风商厦店使用“大光明”字号;要求雄风商厦店停止使用“大光明”字号以及停止使用突出“大光明”标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份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浙江大光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雄风商厦店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光明”的文字;三,合肥大光明赔偿浙江大光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XX万元。


合肥大光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安徽高院开庭审理,于2019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肥大光明和雄风商厦店侵害了浙江大光明的注册商标权;鉴于雄风商厦店在诉讼过程中注销,故判决合肥大光明承担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以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浙江大光明公司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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