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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首例短视频模板案今日宣判

2021-04-17

 本案出庭律师:罗云、姚小娟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短视频模板也受法律保护!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今日宣判》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著作权侵权纠纷随之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明确。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基本案情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裁判要点

 

01明确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判断是否独立完成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其次,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内心的犹豫以及决定追求的决心。随着苹果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的幸福甜蜜。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

 

02涉案侵权行为的分析认定

 

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的主张,由于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亦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两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只对其中可替换素材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不构成汇编权侵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此类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可结合“整段视频”说和“模板框架”说进行独创性的分析和具体比对。短视频模板允许其他用户替换要素的特性增进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流,丰富了群众的娱乐生活,在符合独创性标准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短视频模板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该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

 

对于诉争的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四项权利,本案判决就其各自所控制的行为对象、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结合短视频模板的特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作出了适用和认定。

 

本案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尺度,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指引,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附:姚小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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