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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某上市公司获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获赔100万 公司与股东连坐

2020-04-05

近日,云知队代理某知名食品公司,就上海某公司、台州某公司、温州市某食品经营部、林某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字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该食品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告系国内知名食品公司,长期以来积极实施培育自主知名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在饮品制造行业有着很高的市场占有度。该公司曾获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该公司持有的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加强,还成功上市,在行业内拥有极高知名度。


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字号,极易引人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混淆,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的亮点在于:1.涉及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停止使用和规范使用的考量。本案中考虑到原告的字号及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出于有效规制侵权行为、遏制重复侵权行为和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考虑,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2.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被告上海某公司、台州某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温州市某食品经营部作为部分销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就其销售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作为上海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该公司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由罗云律师、尹航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二审判决书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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