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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云知队代理太阳镜外观设计专利初战告捷

2022-09-15

编者按:

云知队代理被告应诉太阳镜外观设计侵权案,一审审理期间我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一审法院中止审理。遗憾的是无效未成功,此后,一审法院恢复审理并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我方提起上诉,同时我方针对无效决定之要点,掘地三尺,再次检索后并第二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二审法院法院开庭审理,还未做出二审判决前,近日专利复审委做出全部无效决定。



该案前后两次无效分别使用了GENTLE MONSTER 旗下BUTTON和MERLYNN两种型号的眼镜作为最接近的对比设计,下面我们来看看两次无效情况。

涉案专利的各视图如下:

第一次无效

第一次无效中,我们的思路是寻找外形框架近似的文献,主要从现有的专利文献和在先销售的产品中寻找。在专利文献中我们找到了2篇较为近似的专利文献。


从在先销售的产品中,根据客户的指引,我们锁定了GENTLE MONSTER BUTTON01系列的产品,通过咸鱼购买实物,微信公众号文章,小红书笔记等各种渠道,固定了该系列产品在申请日前公开的证据。


基于上述证据,我们对该专利提起了第一次无效宣告。但是结果让人意外,合议组将目光聚焦到镜框与镜片贴合这个设计要点上,认为“涉案专利的水滴状镜片整体贴合于镜框的前表面,且在装配后与镜框位于同一平面上,这种镜片与镜框的位置关系与常规的嵌入式镜片设计明显不同,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较为显著的设计特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还认为侧面的金属全框,眼镜的U行中梁,以及鼻托的设计均有不同程度的区别。最终,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第二次无效

合议组的关注重点出乎我们的预料,但是也为我们进一步无效指明了方向。针对该份决定,我们一方面提起了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聚焦贴合的设计要点重新展开检索。

起初,我们的检索方案是保持第一次无效所使用的基本设计不变,重新补充贴合设计的眼镜,用作结合的对比设计。经过一轮检索,确实也检索到了一些对比文件,但是该方案最大问题在于贴合的设计特征是否可以用来组合以及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经过反复论证,我们认为该方案成功率不高。

无独有偶,在第一轮检索获取的材料中,有一副图片所展示的设计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该设计同样是GENTLE MONSTER品牌的眼镜,但是属于MERLYNN系列。该设计具备了贴合的特征,而且整体外型也极其相似。


于是,我们改变思路,决定弃用第一次所找到的基本设计,以贴合设计为基础,在贴合的眼镜中寻找结构近似的设计,并且特别针对MERLYNN系列眼镜开展地毯式检索。


搜遍全网,我们最终找到了1篇微博,1篇微信文章,4篇小红书笔记,上述材料在申请日之前完整公开了MERLYNN型号眼镜的设计特征。



与之前的BUTTON 相比,该型号的眼镜不仅具有贴合的特征,而且还有全金属边框,U型中梁,金属鼻托架和非金属鼻托。整体与涉案专利相比更为近似。于是,我们以检索到的6篇文章为基础,又挑选了其中若干几篇文章重新组合,总共形成了8个对比设计,对涉案专利发起了第二轮猛攻。

最终,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赵刚律师助理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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