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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不因行政确权而中止审理

2020-05-29

/天册律所 姚小娟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  赵刚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是否中止是法院审理的难点。一方面,不稳定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另一方面,拖延的侵权诉讼又会严重危害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商标侵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为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适时选择中止审理。但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本文认为,应当坚持侵权诉讼优先,不中止审理。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政策导向中止危害四个方面,对商标侵权诉讼不因行政确权而中止审理做简要分析。

 

(一)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商标侵权诉讼是否能够中止审理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中,与中止相关的规定有三条,分别是第35条、第45条和第62条。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商标行政程序的中止审查,但是没有任何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中止诉讼的规定。

 

第二,商标侵权诉讼,不能参考《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9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若干规定》第11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在第9条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此类并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其权利稳定性弱,所以规定应当中止诉讼。但,在第9条的但书条款和第11条中,专利权都较为稳定,所以规定可以中止诉讼。结合第9条和第11条,可以发现权利稳定性越强,立法对于中止诉讼的态度越谨慎。注册商标权与专利权相比,由于商标审查的难度显然较专利审查更低,权利稳定性自然比专利权更强,所以可以合理推知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应当不中止诉讼,而不应类推专利法可以中止诉讼的规定。

 

第三,应当限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商标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当《商标法》中没有中止诉讼的相关规定时,可以参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但是,在《商标法》中可以发现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细化,分别规定在第35条、第45条和第62条,主要涉及行政程序中有关中止审查的规定。可见,商标法并非完全不涉及中止的相关程序问题,没有对侵权诉讼中止审理进行规定,是基于商标权的稳定性所作出的立法选择。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受法律目的及其基础立法者价值决定的拘束。所以应当限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以体现《商标法》限制中止诉讼的态度。

 

综上,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商标侵权诉讼中不能因为商标确权而中止审理。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不支持中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商标权合法有效,且法律对于商标侵权中止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中止审理的请求。为了清晰呈现司法实践的观点,本文将有代表性的案件用表格呈现如下:

 

司法实践典型案例汇总表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裁判观点

1

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刘悦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7)吉民终413号  

本院认为,老人头公司虽以其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10756198号注册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并得到受理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本案并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故对老人头公司关于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2

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与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7)浙03民终244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4334690号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前,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予以受理的程序行为,并不影响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宝赠宝鞋垫厂以此主张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3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

本院认为,样样好公司通过受让成为涉案的第8529436号和第8529453号商标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涉案商标虽曾被请求宣告无效,但在本案诉讼期间,其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原审据其现有的效力状态进行侵权审理并无不当,贡茶公司对原审的审理程序提出的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4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店、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22号

原审法院认为,第10619071号“_”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迅销公司虽已向商评委申请予以撤销,但商评委尚未作出裁定,该商标目前仍属合法有效,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迅销东方宝泰店、迅销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于法无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未对此提出争议。

5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珲春市时尚澳门豆捞城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5)延中民三知初字第2号

关于凯旋门公司的二项“澳门豆捞”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虽然案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但涉案商标并未被依法确认无效,故行政机关的审查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于法无据。

6

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盈特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4)浙甬知终字第37号

虽然涉案的第6776258号“PLB”注册商标已被提起商标争议,申请文件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接受,但并无证据表明,第6776258号“PLB”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必然会发生变化,涉案商标现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本院据此进行审理并无不妥,故本案不予中止审理。

7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杨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奥普公司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未对此提出争议。

 

(三)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不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将“司法主导”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改进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机制,避免循环诉讼,加快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最为重要、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保障。在商标侵权与确权的交叉案件中,应当保证民事程序的优先地位,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保障权利人合法有效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过去专利侵权案件一直以中止诉讼作为原则,导致侵权纠纷久拖不决,但是在“司法主导”的政策指引下,现状正在不断好转。历史上,专利侵权中止诉讼的发展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则上中止审理,第二阶段是由案件类型和提出时间区分是否中止审理,第三阶段是视具体情形确定是否中止审理。这种对中止审理态度的转变,可以看出法院对司法主导的不断重视。

 

同时,法院还通过权利要求不清楚间接判断专利效力,近年又创设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来不断加快侵权纠纷的处理。这些专利领域的制度实践,都是法院意识到中止诉讼的危害,践行“司法主导”的尝试。如果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中止审理,则是知识产权司法主导基本原则适用的倒退。

 

综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主导”的基本原则,加快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商标侵权诉讼中不能因为商标确权而中止审理。

 

(四)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导致诉讼拖延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起商标无效或者撤销进而企图中止诉讼,是侵权人试图拖延诉讼周期的一种策略。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1个月,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9个月。如果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此行政裁定、一审和二审程序累计,至少需要几年时间。

 

足以见得,一旦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将使侵权诉讼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严重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商标法》没有中止诉讼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提出中止程序,进而拖延诉讼。

 

综上,本文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政策导向中止危害四个方面,对商标侵权不因行政确权而中止审理进行了简要论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商标领域,不中止审理是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主要手段,另一条思路也可以尝试建立商标司法确权制度,将商标效力问题由侵权法院一并审理。但是,不管是商标还是专利,如何解决二元分立体制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江伟 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92.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20.

[3]参见蒋华胜 孙远风 杨岚.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确权困局的路径选择研究——以司法审查权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8,(4):44-45.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第19页,http://www.sipo.gov.cn/docs/2020-04/20200424140814696289.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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