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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的两案入选杭州知识产权法庭5周年15件典型案例(2017-2022)

2022-09-16


20229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5周年15件典型案例,云知队代理的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成功入选!

 

以下为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部分内容 链接地址>>>

 

杭州作为民营经济、创新经济和数字经济高地和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云集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极富影响力的国际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众多、类型繁多,一些新行业、新技术领域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为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裁判规则的探索带来不小的挑战。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运行5年来,始终秉持新发展理念,做知识与技术创新的守护者。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五种类型,多起案例、多项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或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回应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

 

 

入选理由

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本案生效裁判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对于厘清数据行业规则将起到指引作用。此外,对于数据资源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司法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本案生效裁判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以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本案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的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财产;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请求判令美景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美景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私自抓取、公开使用用户信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以及用户对于用户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具有违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会员用户所提供的行为痕迹信息,除用户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规则+用户同意规则予以严格规制。经审查,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正当性。数据产品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美景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未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其收集的原始数据系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后所保留的痕迹信息,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在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已远远脱出个人信息范畴,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淘宝公司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是对于产品购买者开展商业活动而言具有相当参考意义的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上述数据分析被作为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商业销售,可以为淘宝公司带来直接经营收入,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同时基于其大数据决策参考的独特价值,构成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美景公司所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以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产品为对象,该平台分享生意参谋账号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淘宝公司生意参谋产品的减少,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性。美景公司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借由损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其行为系对淘宝公司经营行为的阻碍,导致淘宝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和竞争优势的削弱。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

 

入选理由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高,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其中,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则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对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防范泄密风险。

 

本案于2021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曾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职务。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金某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吴某、姚某从中金公司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工作。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中金公司诉称,其投入财力物力人力开发获得CDL32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的前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和获取了其技术图纸,违反保密约定和保密要求,将其图纸披露给南元公司使用,五被告共同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获利巨大,故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存储并删除侵害中金公司商业秘密的图纸,停止使用侵权图纸生产销售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产品,连带赔偿中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中金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涉案产品技术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南元公司辩称,中金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密点不明确,且属于公知技术。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辩称无法获得技术图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产品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为中金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中金公司通过制定《员工手册》、使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进行管控等方式,对涉案技术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直接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中金公司主张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经庭审比对,南元公司的技术图纸中共有22份图纸所载总计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中金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CDL32产品技术图纸的对应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对此南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或通过反向工程取得,亦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南元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图纸实际使用了中金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业秘密。尽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曾在中金公司任职,并参与了中金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但中金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披露给南元公司使用的行为,故对于中金公司关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的侵权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金公司涉案技术图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存储并删除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图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赔偿中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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