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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知:导航电子地图具备独创性,构成地图作品| 云知队案例评述第1期

2021-03-05

导语:本案一审法院犯了一个基本的常识性错误,电子地图也是地图,与传统地图没有实质区别,无非是承载地理信息的形式有所不同。地图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其独创性毋庸置疑,二审法院花费巨幅论述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不知道是不是被一审法院的奇葩判决给震惊了,觉得有必要以正视听呢?2007年云知队就曾代理杭州市勘测设计院起诉杭州文广集团等侵犯地图作品著作权并胜诉,虽然是传统地图,但道理却是相通的。


——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1270号(阅读原文查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四维图新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维图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奇虎公司等三被告侵犯了四图维新公司的著作权;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二、裁判观点摘录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的地图数据中包含多个文件夹,各个文件夹中存储了用于组成电子地图的各个图层信息的电子数据。上述数据中并未包括一个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电子地图。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最终形成的地图需由相关人员使用专业的软件,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必要的选择、加载、渲染等操作方能完成。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虽然主张涉案的地图数据构成地图作品,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地图作品中具体内容,故无法认定四维图新公司已整体创作完成了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以提供的地图数据详实、准确为要务,提供的地图数据反映的是客观地理要素、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数据表现出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取舍和艺术处理,且应从地图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故即使四维图新公司在部分数据上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也并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对整个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


导航电子地图系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对客观地理信息的选择、取舍。


本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地点的选择和取舍。地貌、信息点等客观地理信息测绘过程中,体现了制图者的选择、取舍,具有独创性。


2、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根据客观地物地貌、地貌绘制时选择不同,会产生地理事物不同的表达。对于客观地理信息中相同的地物、地貌,不同制图者选择不同颜色、地貌,体现了独创性。


3、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不同标注和绘制方在地貌绘制时会产生地理事物形状的不同表达。


以上是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中,独创性的主要体现方面。实践中,客观地理信息数以亿计,绘制地图中需要选择、取舍的要素远大于上述例示,实际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化,给予制图者极大的创作和表达空间。如何利用线条、色彩、图标在地图上呈现筛选确定的信息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最终所呈现的地图图形,系制图者智力性选择、编排、取舍的结果。四维图新公司从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五个部分截取了89个图形作为示例,考虑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地理信息的数量庞大,无法一一列举的事实,本院对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方法予以确认。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无论是每一个文件夹中通过MIF软件打开的图形,还是所有图形形成的完整图形,都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反映客观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案例简评


1、对地图独创性持否定态度的一方意见一般认为地图的绘制基于客观真实的地理信息,且受到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等测绘规范的限制,表达空间十分有限。实际上,干过测绘的人就应该知道,同样一个地点、地貌,不同的人来绘制就会有不同的表达,取舍和选择的空间非常大。


2、在独创性部分的论述中,法院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客观地理信息的选择、取舍以及绘制上的独特表达,例如对不同地貌采用不同的颜色和形状等。在后两者上,北知举例,如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绿地部分使用绿色,而高德地图未使用颜色;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立交桥的形状和连接方式采用弧形线条,而高德地图采用直线。以上两例体现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笔者认为颜色以及部分地形地貌绘制风格并非地图作品独创性的关键所在。(域外案例对颜色等元素是否构成独创性部分也有争议。参见Streetwise Maps,Inc.v.VanDam,Inc.,159 F. 3d 739, 748 (2nd Cir.1998)),即使是对独创性要求较低的美国,也认为地图中对不同地形、地貌、地点的颜色选择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


3、本案的判赔额计算,法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不能真实反映奇虎公司因被诉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选择适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法院综合考量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约定的在线地图许可使用费数额及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使用四维图新公司导航电子地图的期限,以及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的被诉行为,致使四维图新公司损失了通过正常许可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四维图新公司因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数额约1000万元。



供稿:郭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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