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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能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

2020-03-29

编者按:

我们知道,如果注册商标起诉另一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商标局处理。但是,如果权利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决。


来源:知之汇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1.两个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在权利商标系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的注册商标尚未被无效,法院通过认定“奥普”为驰名商标,以及被告注册、使用行为具有攀附恶意,判决侵权成立,并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责令禁止被告使用该注册商标。2.对于赔偿数额,考虑到被告注册商标一年的许可使用费至少400万元,结合被告专卖店数量、规模、部分经销商的销售金额、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标声誉的影响等因素,法院认定无论是被告的侵权获利还是原告的侵权损失,都已远远超过300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遂作出了800万元的高额判赔。


推荐理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再审申请,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效力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2013-2015年期间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地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


案情介绍: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家居公司)对第73097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等)和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享有商标权,上述两枚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分别为1995221日和1998628日。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和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美公司)对第17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等)享有商标权,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328日。2009116日,莫丽斯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代公司、晋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628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两原告认为四被告在产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办公楼、杂志广告、官网及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AOPU 奥普”“”“奥普AOPU吊顶”“金属建材”“奥普吊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晋美公司(原云南奥普伟业公司)注册使用“奥普”字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中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害、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及驰名商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驰名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涉案“奧普”商标在2012年前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两原告提供的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在2012年后两原告对涉案“奧普”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进一步地巩固了市场地位,维护了行业声誉并提升了品牌价值,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在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期间,两原告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号“奧普”、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奧普”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当利用了“奧普”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鉴于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300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案件相关事实,认定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数额共计8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1113日判决:风尚公司、现代公司、晋美公司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知之汇  (内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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