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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提案的答复函

2019-08-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45号(政治法律类第21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志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的提案收悉,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现阶段情节严重故意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不足,赔偿低问题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约创新积极性。为此,您建议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利用网络手段公开侵权人信息,规定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此深表赞同,我局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决策部署,已经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中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法律制度,2014年,我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准备工作,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2018年12月5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7日,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于2018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对外征求意见。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适时安排再次审议。


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一直是知识产权立法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决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9年4月修改商标法时,又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由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惩罚性赔偿也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重点关注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指出,侵权成本低是导致侵权问题仍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对于您提出的对恶意侵权可以给予最高10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建议,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是本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制度设计要在保护创新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并且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国际上已经属于最高水平,因此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评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方面,除了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外,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保护水平,着力解决专利权人维权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一是将现行专利法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二是完善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进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继续研究和落实关于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在相关法律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您的建议。


二、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您提出的建立专门系统,公开侵权主体信息,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禁止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等措施已经通过联合惩戒机制予以落实。


备忘录规定对重复侵权等六类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实施者本人。备忘录明确要求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提出两类联合惩戒措施,一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包括取消进入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和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专利申请时不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等5项惩戒措施。另一类是由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实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表彰奖励等33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切实增强惩戒的有效性、联动性、系统性,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利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备忘录,研究制定专利方面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办法,推动研究制定对商标、地理标志方面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我局和有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进程,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运用联合惩戒等多种手段,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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